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完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政策:加大对新能源供热鼓励新能源供热规模化发展、高质量应用,加大对新能源供热新技术、新场景以及综合应用的支持。
支持标准:对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达到60%及以上的新能源供热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给予新能源建设投资30%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装机占比30%至60%(不含)的给予20%资金支持;对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30%及以上的新技术应用项目、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项目,给予新能源建设投资30%的资金支持。对与新能源供热项目配套建设的蓄热(冷)系统、太阳能补热等设施给予热源同比例的资金支持。
政府投资项目。对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其中与主体建筑配套的新能源供热系统,优先由企业投资建设,并按照企业投资项目给予支持。对于不具备企业投资条件的新能源供热项目,给予与主体项目同比例的资金支持。
支持范围:纳入本政策的新能源供热技术类型包括:浅层地源热泵(不含水源热泵),中深层水热型地热,中深层井下换热型地热,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生物质供热,城市和工业余热利用(鼓励优先应用低碳热泵技术),绿电蓄热,绿氢供热,集中式空气源热泵以及新能源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等新能源供热系统。纳入本政策的新能源供热建设投资包括:新能源供热系统的取热装置及配套设施,供热设备机房,热泵机组及配套设施,供热设备机房至用户建筑间一次管网,与综合能源站同步建设的储能光伏系统,智能控制监测系统等。
申请方式:申请纳入市级固定资产投资支持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并进行专家评审,经公示后,履行相应的项目入库和资金审批程序。已申请其他市级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或运行补贴支持的项目,本政策不再重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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